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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食堂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   时间:2015-02-15   点击数:

一、食堂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取得食品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、卫生许可证、食堂负责人上岗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。

二、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,发现食堂有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以及有关法规的行为,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堂经营者进行整改,如问题严重则应追究食堂经营者的责任,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,直至终止委托经营合同。

三、托管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对食堂负全部责任,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、租赁柜台。如发现存在转包和租赁行为,学院有权收回经营权,并没收履约保证金。经营期间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。

四、食堂经营管理人员应树立服务育人的理念,积极参加学院组织召开的涉及食堂管理工作的会议,虚心听取师生员工代表及有关部门意见,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。食堂应设置意见簿(箱),随时接受广大学生、教职工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反馈,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。食堂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和生活管理委员会负责。

五、食堂应保证伙食数量和质量标准,主副食烹饪制作规范,确保有足够的低价菜和免费汤。主副食品高、中、低档比例大致为3:4:3。每半月公布一次主、副食品市场价格信息,售卖窗口应明码标价,努力做到让师生员工阳光消费。

六、每学期在师生员工中至少组织两次服务质量满意度问卷调查。经民主测评,就餐满意率应达到75%以上,如果连续二次在75%以下,则视为考核不达标,学院有权终止委托经营合同。

七、学院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邀请质检、卫生防疫等机构对食堂采购的原材料、销售的饮食的卫生、质量、安全状况进行抽检,并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存在较为严重的饭菜质量及卫生问题,学院将视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。

八、学院和食堂都要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安全员,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,努力做好食堂的卫生、环保和安全保卫工作。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后堂。

2011年4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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